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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6月28日15時30分,烏海市中級人(ren)民(min)法(fa)院依(yi)法(fa)對易連(lian)峰(feng)等(deng)54人(ren)組織(zhi)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(hui)性質(zhi)組織(zhi)犯罪一案公開(kai)開(kai)庭宣判。
審理查明(ming)
經審理查明,1995年,被告人易連峰辭去教師工作下海經商,于 1998年成立了通遼市易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,逐漸積累經濟實力。2002年后,被告人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組織“黃”“賭”活動,用公司章程、規章制度進行組織內部管理。建立多層級職位組成的管理體系,各成員分工協作、各司其職。并通過獎勵、提拔組織內部“業績突出”成員,開除少數違反紀律成員,不斷強化組織紀律,樹立領導者權威。逐步建立起以易連峰為組織者、領導者,被告人李曉斌、楊曉光、易連濤、李紹文、李玉冬、王濤為骨干成員,被告人孫翠妍、李瑋、孫德軍、呂春梅等人為積極參加者,被告人劉萬賓、任旭輝、包喜園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。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,維護其非法利益,為非作惡、欺壓、殘害群眾,有組織的實施了組織賣淫、開設賭場、強迫交易、敲詐勒索、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、非法持有槍支、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,拉攏、腐蝕多名政府官員為其充當“保護傘”,為其提供政治庇護,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,稱霸一方,嚴重破壞了通遼地區的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,被告人易連峰還不斷謀求政治光環,獲取通遼市人大代表、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等多重政治身份,撈取政治資本,利用政治地位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。
法院認為(wei)
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易連峰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、領導者,直接實施和組織、策劃、指使組織成員實施犯罪38起,分別構成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組織賣淫罪、行賄罪、尋釁滋事罪、開設賭場罪、強迫交易罪等14項罪名,綜合考慮易連峰具有的立功、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,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,剝奪政治權利5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被告人李曉斌等33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到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不等刑期;其余組織外涉案人員被判處3年2個月到9個月不等刑期。
宣判現場(chang)
案(an)(an)(an)件(jian)宣判(pan)全(quan)程(cheng)歷時(shi)4小時(shi),受疫(yi)情影響(xiang),全(quan)案(an)(an)(an)54名(ming)被告(gao)人及2名(ming)被告(gao)單位訴訟代表人分別在(zai)庭審(shen)現場、羈押(ya)場所(suo)及居住地(di)隔離場所(suo)全(quan)程(cheng)參與宣判(pan)。隨著審(shen)判(pan)長宣布(bu)閉庭,“6.28”易(yi)連峰等組織、領(ling)導(dao)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(an)(an)(an)一審(shen)收官,此時(shi)距離2019年6月28日該案(an)(an)(an)正式立案(an)(an)(an)偵(zhen)查整(zheng)整(zheng)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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